一、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砖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徐某的工资为4500元/月,某砖厂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但双方一直未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30日,徐某在操作传送带时不慎被绞伤右上臂,造成右上臂因毁损伤而被截肢,此后未复岗工作,徐某的工资支付至2022年11月。
为申请认定工伤,徐某于2023年2月2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4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2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砖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6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某砖厂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某砖厂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23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徐某于2023年11月23日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砖厂支付其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二倍工资共计198000元。
某砖厂辩称,徐某只能主张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一年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徐某2022年11月30日后未再到砖厂上班从事劳动,因未上班期间无需支付工资,故2022年11月30日以后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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