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0年11月1日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为某单位非正规虚单位。2012年1月1日参保医疗保险,单位名称为灵活就业虚单位。
2015年9月27日刘某在某粮储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某公司将养老保险金464.16元、失业保险14.51元、医疗保险188.57元、大病保险2.5元随工资一并发放,由刘某自行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参险及缴费,如不办理造成后果自负。
2021年4月6日刘某以公司一直未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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