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

劳动者在朋友圈中发表影响公司形象的负面言论,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将通过三个不同的案例来看看法院裁量时主要考虑的因素。

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A公司与Z经济补偿纠纷案[1]

Z于2002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Z因不满公司领导工作安排,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如果领导品行不正,却要求下属去卖命,这是不现实的。谁都知道上行下效,领导的所作所为,下属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所以,一个好领导,就应该以身作则,率先拥有好的品质。给不懂领导的人做领导就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如果再是一个毫无底线没有人品的就更错上加错!”“不懂管理的来做领导那就是越管越乱!真把这里当成自己的个人商店了!”“什么狗屁领导好滚回去了。”等内容。另,A公司《就业规则》第三十九条“公司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直接雇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以下情形:……⑸使公司的名誉、信用受到伤害的……⑼违反业务上的指挥命令,经警告后仍不遵守的……。A公司以此等言论会给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Z主张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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