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7时左右,职工尚某某从单位下夜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不慎摔倒致双膝受伤,随后其继续骑行至居住村庄的早餐店吃早餐,十几分钟吃过早餐后,欲前往镇卫生所检查双膝。
当日8时左右,在尚某某骑电动车去镇卫生所途中行至一路口处,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尚某某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8月20日,用人单位就尚某某死亡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尚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尚某某父母即本案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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