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付某于2012年3月22日入职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共享中心机构负责人,执行标准工时制。
2023年2月28日,某公司向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其岗位不胜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和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付某以要求支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部分支持付某请求后。付某与某公司均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本人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且公司并未对本人进行任何调岗或培训。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本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辩称:付某绩效考核未达标,不能胜任工作,经本公司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此外,付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原岗位对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且该岗位已被他人替代,本公司也已丧失对付某的信任基础,故付某的劳动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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