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精选了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补差案”引发关注。
杜某系上海某教育公司讲师,每月底薪4800元,另有课时费及各类补贴。因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37800.50元低于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27669.48元。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杜某生产前月平均工资为11353.18元,而其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生产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公司应支付杜某产假工资差额合计27291.07元。
现实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生育女职工“补差”?这个“产假前工资标准”又该如何计算?绩效工资等是否应包含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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