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
——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

在劳动法学的学术探讨中,法教义学与社会法理论的融合引发了激烈争鸣。本文将剖析法教义学范式转换的局限性,探讨其对社会法研究实质与形式平衡的影响,分析如何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

摘要:劳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通过重述来融入法教义学的主张,体现为在现实逻辑中清除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的研究方式;在历史逻辑中抹去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对社会法理论干扰的历史记忆;在思维逻辑中区分法内视角、法外视角,主张由外向内的范式转换。现实逻辑往往由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交织而形成,社会性可以说是体现在这三种逻辑中,所以当下这种范式转换是以法教义学的名义来抽离社会法研究中的社会性。法学有制度视角与社会视角,劳动法注重两者的高度统一。对于强调实质法与形式法平衡的劳动法学科而言,隔绝其他学科影响的极端思维实不可取。

关键词:法教义学;范式转换;形式法;实质法;社会与法

一、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述与融入

近年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学术争鸣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以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部门法学者主张法学研究方法回归“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一些劳动法学者则表现出融入流行趋势的渴望:“这种重述后形成的概念又如何融入法学的整个体系框架?如果不融入,劳动法要做法学领域的孤家寡人?”在笔者看来,这种融入既应当注意法教义学的学科特点,更应当注意劳动法学的学科特点。

(一)劳动法引入法教义学的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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