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加式处罚”中,公司常犯的那些错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管理时,存在类似“累计四次记大过予以解除”的规定,但因此而被判定为违法解除的案例也有很多。那么用人单位实施“累加式处罚”,应该避免哪些容易造成违法解除的错误呢?

“累加式处罚”中,公司常犯的那些错

2024年5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中创新性引入了“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件,明确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及时处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制定过于严苛、没有时效限制的惩戒规定。

某公司规章制度载明,司机累计收到公司警告信三次(含)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入职后近4年存在拒绝公司出车安排等行为,共收到3次警告信,被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遂成讼。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时间要件是“累加式处罚”制度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而规章制度未设置构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处罚期限,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犯错后无论时隔多久仍可能因累计处罚达到一定次数而遭解雇。该公司解除理据不充分,属违法解除。

实践中,用人单位实施“累加式处罚”,还应避免哪些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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