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为女性“职场隐婚”,何以判决大相径庭?

近日,一则“入职信息已婚填‘未婚’遭公司解约”的消息引起热议,此前山东一女士也因虚构婚姻信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不同,这是为何?现实中,求职者隐瞒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又该如何评判呢?

皆为女性“职场隐婚”,何以判决大相径庭?

近日,一则“入职信息已婚填‘未婚’遭公司解约”的消息上了微博热搜。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山东一家公司的石女士,也曾在求职过程中虚构婚姻信息,却被济南中院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同为女性“职场隐婚”,为何结局却截然不同呢?现实中,求职者隐瞒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欺诈,又该如何评判呢?

一、两位女士都曾“职场隐”

张女士在攻读硕士期间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在填写入职信息时,她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于是在简历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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