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3涉女职工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五(以下称苏州案)中,某投资公司依据对宋女士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她的薪资,被法院判决补足工资差额。
但在去年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以下称上海案)中,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和李女士的业绩,调整了“三期”女职工李女士的工资发放,却被认为并无不当。
这是为什么呢?实践中,如果“三期”女职工未完成预设的业绩目标,到底能否调整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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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3涉女职工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五(以下称苏州案)中,某投资公司依据对宋女士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她的薪资,被法院判决补足工资差额。
但在去年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以下称上海案)中,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和李女士的业绩,调整了“三期”女职工李女士的工资发放,却被认为并无不当。
这是为什么呢?实践中,如果“三期”女职工未完成预设的业绩目标,到底能否调整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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