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满足用工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通常希望了解劳动者是否有犯罪前科。然而,社会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导致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聘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此外,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亦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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