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出:许多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这种规定是否有效?节后员工未按时返岗,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学学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自动离职”不是法律事实
“自动离职”一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时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后1987年时原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十一条也提到:“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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