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拿掉了草案两字,见诸媒体和大众了。落款时间却是2012年4月28日,没办法,虽然资讯发达,但时间是人家定的,所以该日为《规定》生效日。
问题还是接踵而至:是否那天及之后生小孩的才按新法执行?毕竟多了8天哦。这里确实存在理解分歧,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常情况下按生效日来理解是可以接受的。不过产假可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还存在生效日尚未休完产假的情形,这时又有另外一个原则来支持享受的观点:从优原则。从立法本意这一角度来看,《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女职工,所以增加了8天,从新从优也一样说得通。笔者建议各用人单位对此情形放宽一些,不仅为了避免法律风险,而且还可以顺便搞好员工关怀和员工关系,管理上也好做一些。刚好生效日前一两天已休完的,请用人单位自行酌处,呵呵。
有人进而提问:产假不仅包括基本产假,还包括难产假、独生子女假等等,如果员工先请基本产假,然后再请难产假和独生子女假,按先后次序写清楚了,是否可以不给这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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