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修改意见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笔者对其中的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分享给大家。

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修改意见

第一条【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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