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的效力与适用
18号指导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通常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末位淘汰制。那么在适用末位淘汰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的效力与适用

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情简介[1]

2005年7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在公司渠道管理部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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