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情简介[1]
2005年7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在公司渠道管理部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
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情简介[1]
2005年7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在公司渠道管理部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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