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现代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核心人员,鉴于其重要性,《公司法》第六章对董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八条从正反两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是常见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两种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公司行使归入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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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现代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核心人员,鉴于其重要性,《公司法》第六章对董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八条从正反两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是常见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两种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公司行使归入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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