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点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是要有明确且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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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点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是要有明确且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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