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四)

天津市人社局下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再次对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用工热点、难点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本文将对其中的劳动合同解除与续订的条文进行点评。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四)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点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是要有明确且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二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