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三)

天津市人社局下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再次对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用工热点、难点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本文将对其中的岗位调整的条文进行点评。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三)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岗位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存在明显不利变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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