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二)

天津市人社局下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再次对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用工热点、难点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本文将对其中的加班点工资计算基数问题进行点评。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创新规定点评(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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