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4月25日再次审议,估计会通过,媒体上此前披露修改的内容众多,本文仅就笔者认为的两个主要修改点聊聊。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4月25日再次审议,估计会通过,媒体上此前披露修改的内容众多,本文仅就笔者认为的两个主要修改点聊聊。

第一个修改点是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3%。深圳一直以来以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全国最低为荣,并私下强调此为重要的投资环境之一,此次提高比率并非因为深圳养老保险空心因素,而是因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流转比例为12%,高于深圳原有征缴比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就开始了养老保险的转移新政: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深圳市自己调研的结论是:我市历年来共济金的缴费标准均低于10%,意味着转移出去的人员都要由共济金贴钱,从而导致共济账面亏损,影响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所以,修例在所难免。此外,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数表述也有所调整,原来法条中的表述是“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调整成了“按单位缴费基数”缴纳,而按单位缴费基数则被界定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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