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可知,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员工的离职权基本不受企业任何限制,即使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还想挽留员工,最终也只能无奈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此规定是否也一概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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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可知,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员工的离职权基本不受企业任何限制,即使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还想挽留员工,最终也只能无奈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此规定是否也一概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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