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不应作“自始无效”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还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依据呢?两者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统一逻辑,从这一视角来观察,规定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均有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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