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这三种理由解雇隐婚隐孕员工,法院支持吗?
单位若要和隐婚隐孕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理由选择上要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要么认为其构成欺诈进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么认为其违反诚信原则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这三种理由能够得到支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那么,劳动者的婚育情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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