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选择或互补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分具公、私法特征,应在保持其各自特征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互补的劳动执法体制。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选择或互补

近年来,劳资矛盾日见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相互关系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在进入诉讼以前,《劳动法》规定了两套执法体系:一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为内容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以劳动保障监察为核心的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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