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般在建筑行业内,“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1号来分析“包工头”的工伤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介绍
......
前言
一般在建筑行业内,“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1号来分析“包工头”的工伤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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