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孟某与S公司签订有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3日,孟某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1月7日丰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2019年9月25日,S公司向孟某发函,内容载明:您的停工留薪期已满,请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期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您若行动不便,公司可安排人员和车辆,到您合适的位置接送您),到丰台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孟某原则上同意,但后续双方沟通搁置。
......
案例简介
孟某与S公司签订有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3日,孟某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1月7日丰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2019年9月25日,S公司向孟某发函,内容载明:您的停工留薪期已满,请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期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您若行动不便,公司可安排人员和车辆,到您合适的位置接送您),到丰台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孟某原则上同意,但后续双方沟通搁置。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或
成为VIP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