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填写虚假婚育信息被开除,仲裁与法院观点分歧大!

实务中,告知虚假信息应属于欺诈,但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欺诈并非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员工欺诈+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劳动合同。

入职填写虚假婚育信息被开除,仲裁与法院观点分歧大!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宝能宏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某在应聘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并签字确认上述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告知宝能宏盛公司其填写的上述信息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情况。2021年3月12日,宝能宏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宝能宏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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