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疫情期间,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选择改变经营战略,在战略的调整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而组织架构的调整,势必会引起公司内部人员的岗位变动,对于岗位减少导致的富余人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解除。对于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发布的289号文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客观情况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当年的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着严格的认定范围,但多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上述条文没有列举到的情形,如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司法实践对二十六条的适用是否有所放松?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认定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裁判因素,并据此提出建议,以期对用人单位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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