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文章做了通讯费薪税问题的梳理,而在税务政策条例中,公务交通补贴往往和通讯费补贴是“闺蜜”,经常成双入对一起出现,我们就接着把交通补贴的薪税处理也来梳理一下吧。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按照上面的58号文,交通补贴最早源于公务用车改革。官方对公务用车改革的定义如下: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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