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以外,企业向员工支付十三薪、年终奖、年终绩效奖金、年薪年底部分等较为常见,有些在录用通知中约定、有些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之,有些则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设置,有些则无任何约定。从约定清晰度角度,有些约定了具体数额或相对于几个月的工资;有些则约定了区间,如0-50000元,有些则约定公司可根据公司业绩、个人表现等发放奖金。那么在上述奖金条件或发放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很多员工存在误解,由此导致争端,有些无权获得却坚持维权,浪费了时间成本,有些则是明明有权获得,却选择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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