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试图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然而实行至今,这一程序却因为其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缺陷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众说纷纭。对仲裁和法院的关系(以下简称“裁审关系”)学者们提出“一裁一审”制、“只裁不审”制、“只审不裁”制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同程度挑战原有制度的立法基础。那么原有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否已经过时,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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