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要点解读评析(二)

《意见一》主要规范的是程序问题,在总结各地裁诉衔接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立法,统一了理解和操作,对用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用人单位需要高度重视,应当及时研究,以便跟进或调整新的用工管理措施。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要点解读评析(二)

接上文:《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要点解读评析(一)

八、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读评析:如果是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确实需要非常小心,需要尽可能在庭前核实所有重要信息,以避免庭上无法回复仲裁员或法官的询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就算只是一般授权,也既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还要争取转移举证责任以争取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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