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解读(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解读完毕。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解读(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汇总

1、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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