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制订时对年终奖设计了按工作时间折算发放的规则,《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这一规定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因此几次修例都没有涉及。
情况在近几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放大了浮动待遇——尤其是年终奖的比例;二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注意到了这一特别规定,利用这一有利规则主张相关权利,劳资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博弈,出现了大量的年终奖纠纷。标的小的几万元,大的数千万元,甚至还有过亿元的奖金案件,这类案件迅速成为劳动争议新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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