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与“严重违纪”的竞合
最高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点评之三

在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案,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严重失职”与“严重违纪”的竞合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也许有人会问,骚扰女职工任某的是郑某的上级邓某,郑某作为管理人员存有失职行为,但公司却选择按严重违纪解除郑某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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