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和保持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低绩效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对其实现有效管理。但针对长期无法改善绩效结果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一、路径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前言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和保持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低绩效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对其实现有效管理。但针对长期无法改善绩效结果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一、路径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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