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和彼此考察的期间。《劳动法》[1]和《劳动合同法》[2]等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如频繁或较长时间的病事假、因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再如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或劳动者因隔离防治或疫情管控无法提供劳动,甚至还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拘留、逮捕等,这些都将导致用人单位在原定试用期内不能对劳动者做充分考察。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中止计算试用期呢?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对试用期能否中止计算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各地区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同,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形下能否中止试用期也有认定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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