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员工不服从调岗,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
本案中,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致使单位调岗,为何最终劳动者却“有义务”服从安排,而不是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的解除?
前些日子,一则因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取消岗位之后的调岗安排,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而被单位最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老案例又再度引起了广大自媒体的注意,一度被几个公众号争相转载,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司法审判实践对用人单位“松绑”的信号。该案当时历经一审、二审与高院再审,最终江苏省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维持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并认为“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乃是提供新一阶段劳动的开始,在拒绝报到的前提下当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张某主张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不属于旷工,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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