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七)

本文中,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涉及的用工管理及司法实务要点问题系统梳理并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七)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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