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六)

本文中,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涉及的用工管理及司法实务要点问题系统梳理并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十六)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专栏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