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九)

本文中,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涉及的用工管理及司法实务要点问题系统梳理并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九)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点评:依照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劳务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劳动关系之外的雇佣关系,所以劳务关系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适用劳动法,通常按民法规则由双方协商约定即可。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返聘此类人员一定要另行签订《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要是一不小心和此类人员签订了劳动部门格式版本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原来的劳动合同,则会视为双方约定按劳动法来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本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的,这样一来,甚至可能因此产生新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补偿或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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