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靠谱吗?

新年已经来临,但是去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靠谱吗?

新年已经来临,但是去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一、就年休假“过期作废”员工申请仲裁

牛某于2010年4月30日进入未来伙伴公司工作,担任大区总监。2018年10月30日,未来伙伴公司向牛某发出辞退通知书。2018年11月7日,牛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还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9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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