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根据《劳动法》[1]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国家层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但部分企业关于如何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以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仍存疑惑。因此,笔者特就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重庆地区的实务经验详述如下,以期为众多企业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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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根据《劳动法》[1]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国家层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但部分企业关于如何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以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仍存疑惑。因此,笔者特就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重庆地区的实务经验详述如下,以期为众多企业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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