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点评:公司法上的合并与分立是重要的规则,但在劳动法上的运用比较不常见。不过由于集团化运用或混同管理等原因,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倒是可能会有很多个,所以具体的劳动争议会有不同的主体。司法部门为了查清事实,也会主动追加主体,所以一个劳动争议可能会有多个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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