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五)

本文中,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涉及的用工管理及司法实务要点问题系统梳理并点评,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并受教于大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五)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点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能管法院,管不了仲裁,所以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请求如何处理是个麻烦,《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都没讲清楚。实践中为了避免增加诉累,对于变更的请求,除非确实涉及实质证据没有提交等因素或另有特定目的,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以配合仲裁庭顺利审结案件,争取获得仲裁庭的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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