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四)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很有必要。只有调解结案其实才算是真正解决了问题,否则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仍然可能会有再审甚至是执行程序,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就要点问题作出系统梳理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四)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点评:《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计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制度,以最大限度照顾劳动者。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不过先行裁决制度在实务中比较少用,因为劳动争议审限本来就只有45天,情况确实特殊的,快审快结即可,没必要在程序上搞得太复杂,毕竟先行裁决后可能一案分为两案,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与立法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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