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即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并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各地的裁判观点是否统一?我们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分析,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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