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三)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一个历史逐渐演变的过程,现在范围虽然扩大了很多,但仍然有一些模糊的地方,所以又会涉及仲裁机构与法院观点不一的问题。本文就要点问题作出系统梳理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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