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自愿放弃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有用吗?

本案中,公司主张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法院认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故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理由不成立。

签《自愿放弃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有用吗?

司法观点

公司主张员工在《自愿放弃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中承诺“因其本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导致本人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及医疗、工伤、住房等一切待遇的落实均与公司无关,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均由本人全部承担”,公司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该承诺书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该承诺书,说明该承诺书并非由员工独占持有且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故本案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且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故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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