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员、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外卖平台配送员等,这些新兴的职业依托于互联网经济,以其较大的灵活性和较为可观的收入水平吸纳了一大批从业人员。这些新型的就业方式以及用工模式淡化了传统的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报酬支付形式多样、场所不固定、用工主体边界界定模糊等因素对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障监管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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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零售快递员、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外卖平台配送员等,这些新兴的职业依托于互联网经济,以其较大的灵活性和较为可观的收入水平吸纳了一大批从业人员。这些新型的就业方式以及用工模式淡化了传统的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报酬支付形式多样、场所不固定、用工主体边界界定模糊等因素对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障监管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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